202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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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4月8日,某市某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中医康复医院(以下简称康复医院)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医院混放、使用24个品种25个批次超过有效期药品1542小袋(支、片、瓶),货值金额为千余元,违法所得数百元;混放、使用2个品种4个批次无合格证明文件、失效的医疗器械10支(片),货值金额为百余元。2020年7月13日,某市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对康复医院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失效医疗器械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康复医院不服,申请复议,某市市场监管局维持了该处罚决定。该医院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康复医院违法使用劣药的行为,应当受到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康复医院违法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应受到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被诉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康复医院违法情节,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以及复议决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康复医院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事关民生福祉,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加大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推动构建规范有序、安全放心的医药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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