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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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9月,陈某某考入某大学攻读硕士学位,学制2年。2018年3月30日,该大学组织2016级学位论文预答辩,陈某某在预答辩中因未提交完整论文初稿,未通过预答辩。2018年5月8日,陈某某申请延期至2018年12月毕业。至2020年5月26日,陈某某仍未提交毕业论文。某大学遂对陈某某作出退学处理决定。陈某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退学处理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为被告。某大学作为高等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授权对陈某某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是本案适格被告。陈某某不服该决定而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次,陈某某所学专业学制为2年,按照该大学的相关规定,若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的,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陈某某在超过3年后仍未提交毕业论文,故某大学认定陈某某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的规定,作出退学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次,某大学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前告知了陈某某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并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合法。综上,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高等学校具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奖励、处分的行政管理职权。人民法院对高等学校的依法履职行为应予支持。本案对作为公法人组织的大学依法开展在校学生管理有司法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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