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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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4年,被告广东东电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公司)出具八张总金额为9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
票,付款人是东电公司,收款人是被告广州分行诉广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传媒公司)。案
涉汇票到期日前,广电传媒公司分三次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广
州分行)申请贴现,双方签署了案涉三份《票据贴现(含协议付息方式)协议书》,其中约定贴现年利率分别
为:6.396%、6.396%、6.960%。案涉三份协议书第十条打印“追索权,对于向客户发放的贴现款项,融资
行对客户享有完全的追索权”内容,该内容被横线划去,并加盖了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与广电传媒公司印章。第
十八条其他约定条款“一旦发生融资本金和利息不能按定额收回时,甲方有权按以下次序进行追索,首先扣划
买方广东东电广告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余额,其次采取积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和司法强制
执行,向买方广东东电广告有限公司追偿融资本息和罚金。”案涉汇票到期后,东电公司未向浦发银行广州分
行付款,经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催收后,东电公司、广电传媒公司亦未归还案涉款项。
争议焦点
案涉汇票是否为无追索权票据及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是否就案涉汇票放弃了对广电传媒公司的追索权。
裁判要点
行使票据追索权是持票人的法定权利,持票人可不受汇票债务人先后顺序的限制向汇票债务人主张权利。
放弃该法定权利,应以明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汇票债务人以未约定持票人的票据追索权抗辩持票人依法行使
票据追索权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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