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02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是否支持?本期法官说法,通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国强公司向王某借款100万元,有借条、转账凭证为据,本院予以支持。国强公司应向王某偿还100万元。
关于张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国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未届出资期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根据国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张某出资时间为2050年3月18日,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满,王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国强公司存在上述情形。王某诉称国强公司将案涉借款用于张某个人消费及非公司经营事项,且公司对其债务不具备清偿能力,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对王某要求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劲源律师服务号
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18号创意公园19栋二单元9-1
(023)86888468:联系电话
Copyright 2022@劲源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2022004486号-1 谷雨巴巴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