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关键词】
游戏画面 网络直播 实质性相似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甲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系《A》游戏的开发者,许可原告重庆某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使用全部游戏元素,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起诉或共同起诉侵犯《A》游戏著作权的行为。某丁APP运营主体为被告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某丁APP的游戏主播未经授权以网络直播方式传播《A》游戏内容。APP还开发大量《A》游戏直播空间,在显著位置推荐主播的直播内容,并为直播提供充值结算渠道。原告深圳某戊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某乙公司发送侵权投诉邮件,要求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某丁APP上直播《A》游戏的侵权行为。截止2018年10月,某丁APP国内的日活跃用户超过2亿,月活跃用户超过4.5亿。《A》游戏主播的粉丝量呈逐渐上升趋势。现某甲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认为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等构成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判决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通过APP平台以直播方式传播《A》的游戏内容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A》游戏有丰富的人物及场景,技能特效精美,层次丰富,体现出创作者对美术、人物角色设定、战斗主题的独特选择、编排,通过整体运行的画面讲述了世界纷争与英雄战斗的故事,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虽因玩家操作不同,游戏运行画面有一定的变化,但不同的动态画面只是不同玩家在预设系统中选择不同操作而呈现的结果,认定《A》游戏连续运行动态画面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特征。他人直播《A》游戏连续运行动态画面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某乙公司作为经营游戏直播业务的平台,开设专门“游戏频道”并从直播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未经原告许可,故某乙公司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判决某乙公司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游戏开发者对具有独创性的游戏动态运行画面享有著作权,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行为侵犯了游戏开发者的著作权。而游戏直播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根据平台与主播的关系以及平台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等方面确定,从而更好地维护游戏开发者、直播平台、主播、网络用户等主体的利益。本案对游戏网络直播产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为游戏网络直播各主体的行为提供了具体指引,有利于加强网络空间社会治理、推动游戏直播产业的健康发展,繁荣我国文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