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不等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2023年03月30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死亡赔偿金不等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推荐理由

      本案涉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的区别,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死亡赔偿金

案情摘要

       2006年11月17日,赵某因感冒、心悸等问题到长治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2月1日中午1时30分,赵某在输液过程中感觉胸闷、气短,医生救治后无缓解。后赵某突然出现心跳骤停,医生进行抢救,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未进行尸检。2008年11月11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病历中的长期医嘱单等11处系改写或涂改形成,原被告经质证均无异议。一、二审法院皆认为中医院存在过错且未尽诊疗义务,应承担死亡损害赔偿。一审法院支持死亡赔偿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经支持其死亡赔偿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仍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死亡赔偿金是否等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未尽诊疗义务是否认定有过错

审判要点
      中医院对赵某未尽诊疗义务,认定其有过错。在一审法庭辩论中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即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各自独立、并列的,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在给付死亡赔偿金后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故中医院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死亡赔偿金不等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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